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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2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日经��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3月2日由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乌日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爱立新牌红色两轮助力车沿3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56km+200m处时,与同方向变道上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蒙GKN4**号东风牌轻型封闭货车相撞,致使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高某某。14时5分,李某某向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电话报案。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到报案后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展开侦查。当日,科左后旗公安局从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将高某某抓获归案。经诊断,高某某伤情为:1.右锁骨粉碎性骨折;2.右肩胛体骨折;3.颞骨骨折;4.双肺挫伤;5.蛛网膜下腔出血;6.面部外伤;7.双侧硬膜出血。8月18日,经辽宁省彰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高某某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086毫克。8月24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燃油助力车未戴安全头盔上路行驶未注意安全,系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变道上路行驶未注意安全,系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11月4日,高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车辆自行修复。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传唤的时候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故科左后旗公���局于2016年2月4日采取网上通缉的方式缉拿高某某归案。2月22日,科左后旗公安局将高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报案材料、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科左后旗公安局受案回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崔某某、刘某、阿某某等人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辽宁省彰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彰公法检字(2015)292号酒精检测报告,科左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1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被告人高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冠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