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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光辉、刘传成与邓厥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辉,刘传成,邓厥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辉。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成。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马力,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厥福。委托代理人伍利松,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光辉、刘传成因与被上诉人邓厥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传成及其与李光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马力,被上诉人邓厥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光辉、刘传成以与案外人池某某签订有木工承揽合同,池某某系邓厥福的雇主为由,要求追加池某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故池某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原审未追加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红伟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汪 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