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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海龙与宋秀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海龙,宋秀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60号申请人徐海龙,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张玲,系申请人妻子。被申请人宋秀利,民族不详,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人徐海龙与被申请人宋秀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海龙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宋秀利驾驶冀H91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徐国富自愿以其所有的存于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汰信用社的25000.00元存款(账号:)为申请人徐海龙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宋秀利驾驶冀H91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徐海龙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立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