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80号原告朱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梓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