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4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80号原告朱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梓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