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周丹红与王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红,王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614号原告周丹红,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玉强,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周丹红与被告王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