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5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周丹红与王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红,王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614号原告周丹红,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玉强,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周丹红与被告王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