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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亚伟与王深、刘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伟,王深,刘保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70号原告:王亚伟,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深,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保印,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王亚伟与被告王深、刘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15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