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亚伟与王深、刘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伟,王深,刘保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70号原告:王亚伟,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深,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保印,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王亚伟与被告王深、刘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15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