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耿妍与赵吉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妍,赵吉双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妍。委托代理人耿喜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吉双。委托代理人任希庆,黑龙江诚清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上诉人耿妍因与被上诉人赵吉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定:2014年8月1日,赵吉双与耿妍未经政府登记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订婚时赵吉双给付耿妍彩礼款80,000元,购置家电、家具花费31,294元。现赵吉双要求返还彩礼款40,000元。赵吉双诉称:双方于2014年8月1日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订婚时给付耿妍彩礼款80,000元,举办婚礼花费40,000元。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故请求判令耿妍返还剩余彩礼款40,000元。耿妍辩称:因结婚时住房是赵吉双购买,考虑赵吉双经济困难,未向赵吉双要过彩礼款。一审认为:赵吉双、耿妍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违反了婚姻法相关规定,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赵吉双主张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但考虑耿妍在同居生活中亦有一定的付出,可适当减轻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责任。耿妍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判决:判决耿妍返还赵吉双彩礼款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耿妍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耿妍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把不能作为证据的光盘作为法律依据属枉法判决;2、赵吉双未到法定年龄抢婚之后另有新欢故意悔婚,造成本人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要求赔偿;3、赵吉双在耿妍家居住16个月,要求支付住宿费,伙食费;4、要求分割婚续期间的财产。请求二审法院对此案重新进行开庭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赵吉双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根据赵吉双举示的录音证据,结合双城市新兴镇东朴村村委会证言,能够证实双方同居前赵吉双给付耿妍彩礼款8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赵吉双按农村民间婚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耿妍80,000元彩礼款,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赵吉双请求返还此彩礼款,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根据双方同居时间且生活中有一定付出的实际情况,判令耿妍适当返还赵吉双彩礼款3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耿妍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耿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思东审 判 员 曹轶伟代理审判员 邵 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浩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