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戴荣毅与汪胜、李燕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荣毅,汪胜,李燕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46号原告:戴荣毅,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611。委托代理人:周志鑫、张丹丹,、律师助理。被告:汪胜,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617。被告:李燕儿,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52X。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荣毅诉被告汪胜、李燕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荣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荣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戴荣毅负担一半,另一半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睿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嘉婷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