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申请执行卢顺利、周继成、卢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卢顺利,周继成,卢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舜峰广场。主要负责人雷恒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顺利,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执行人周继成,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执行人卢庆国,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临武县支行申请执行卢顺利、周继成、卢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贰万伍仟壹佰伍拾伍元整(25155元)。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周继成银行存款贰万元整(20000元),还剩伍仟壹佰伍拾伍元整(515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卢顺利、周继成、卢庆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桠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