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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发国与张留成,湖北瑞森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解除设备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国,张某成,湖北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国,男。被执行人张某成,男。被执行人湖北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国与被执行人张某成、湖北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诉讼中,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玻璃清洗干燥机2组,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变卖该设备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设备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玻璃清洗干燥机(2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