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姚连生与连云港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连生,连云港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连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清河丽景D-8-201室。法定代表人王贻库,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杨光,总经理。上诉人姚连生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上诉人姚连生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姚连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谭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腾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