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小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510号罪犯刘小岐,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户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以(2009)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1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小岐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2016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刘小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岐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