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厉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837号罪犯厉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嘉南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厉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厉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22日以(2010)浙嘉刑终字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厉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厉某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