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X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X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伟,男,198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县。2000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辽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辽1021刑初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X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X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伟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X伟撤回上诉。辽阳县人民法院(2016)辽1021刑初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凯审 判 员 李洪军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德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