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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X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X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伟,男,198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县。2000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辽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辽1021刑初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X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X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伟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X伟撤回上诉。辽阳县人民法院(2016)辽1021刑初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凯审 判 员  李洪军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德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