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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晋康怡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宁晋康怡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503号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开元路***号。法定代表人:马英会,经理。被告:宁晋康怡医院。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凤凰路。法定代表人:熊梅,院长。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康怡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