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富泽行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8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泽行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50号原告:富泽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法定代表人:张懿明,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晓帆,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志豪,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卢智明,经理。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谭国辉,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海贵、夏伟,均系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泽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泽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泽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富泽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雅婧人民陪审员  郑慧琴人民陪审员  罗幸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怡筠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