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跃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跃虎,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跃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跃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7日23时19分,被告人周跃虎酒后驾驶×××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高新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周跃虎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跃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相关照片、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跃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跃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跃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暴雨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