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高之与刘忠和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之,刘忠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815号原告:刘高之。被告:刘忠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之与被告刘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忠和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忠和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希君审判员  吉延东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