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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庆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84号罪犯刘庆明,男,汉族,1947年2月14日生,小学毕业,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明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庆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刘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庆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次减刑为首次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但该犯系老年犯,减刑幅度又可适当放宽。综合上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庆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