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某某、储某某、孙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宁某某,储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地址:阜阳市人民中路县委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6740-3。法定代表人许俊义,行长。被执行人宁某某,女,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储某某,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某某、储某某、孙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