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356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世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