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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郫县继峰建材经营部与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郫县继峰建材经营部,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郫县继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郫县安靖镇喜安村6组。负责人:赵龙。被执行人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中路22号。法人代表:徐廷富。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执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郫县继峰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人民币28304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