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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德团与刘德遐、许振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团,刘德遐,许振沟,郑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248-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团。被执行人刘德遐。被执行人许振沟。被执行人郑素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团与被执行人刘德遐、许振沟、郑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德遐、许振沟、郑素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刘德遐交纳执行款250000元及违约金;二、被执行人许振沟、郑素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079元,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德遐、许振沟、郑素仙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德遐、许振沟、郑素仙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郑素仙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东小区4-9幢608室房产已被查封,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给予处置;在公安部门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系被执行人许振沟所有,该车辆已在另案中查封,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查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799、2248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德遐、许振沟、郑素仙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要求处置上述已查封房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