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广政与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政,张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074号原告:杨广政,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寇丕疆,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琳,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辽宁省,现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政与被告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政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童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