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沈洪恩申请执行邹小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洪恩,邹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沈洪恩,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7日被执行人邹小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4日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小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小勇银行存款51259元(欠款50000元、诉讼费600元、执行费65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