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发长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12号罪犯陈长发,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生,小学毕业,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7日作出(1999)泉刑初字第0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长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3日以(1999)闽刑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23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不变;2004年8月2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12月12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5月20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2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陈长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长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长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长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主刑期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