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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东风涂料厂与杨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707号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东风涂料厂。负责人胡海勤,系该厂厂长。被告杨树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东风涂料厂与被告杨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东风涂料厂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已给付涂料款1300元,余款原告放弃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东风涂料厂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东风涂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东风涂料厂负担。审判员  张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