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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2092号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甲承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