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2092号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甲承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