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金初字第0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李小瑞、陈花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李小瑞,陈花菊,李建文,胡君霞,张青宾,沈秋风,张振松,胡春花,张振江,李焕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金初字第034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被告李小瑞。被告陈花菊。被告李建文。被告胡君霞。被告张青宾。被告沈秋风。被告张振松。被告胡春花。被告张振江。被告李焕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李小瑞、陈花菊、李建文、胡君霞、张青宾、沈秋风、张振松、胡春花、张振江、李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6574元,减半收取32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申凤香审判员  郑曦东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东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