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吴婧与石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婧,石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009号原告:吴婧。委托代理人:吴邦杰。被告:石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婧诉被告石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婧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婧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婧承担。审判员 邱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桂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