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苏小梅与刘晨雨、马艳红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梅,刘晨雨,马艳红,刘敏,刘晨曦,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苏小梅,女,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华,亲友。被执行人刘晨雨,地址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马艳红,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刘晨曦,地址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证件号码17296000-8。法定代表人黄道元。委托代理人张文杰,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工,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小梅申请执行[刘晨雨、马艳红、刘敏、刘晨曦、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5年解民二初字第004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小梅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年解民二初字第00487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