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5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文英与徐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英,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37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英,退休职工,玉田县虹桥镇北会村散居5号。被执行人徐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徐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于2016年4月5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伟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号大型汽车、冀523**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宝江审判员  樊广全审判员  尹建军××××年××月××日书记员  葛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