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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明林、岳兰英等与聊城市民安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林,岳兰英,路正连,李某甲,李某乙,聊城市民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860号原告李明林,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岳兰英,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路正连,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路正连,基本情况同上。被告聊城市民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嘉明路盖世物流院内。负责人王金安,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林、岳兰英、路正连、李某甲、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林、岳兰英、路正连、李某甲、李某乙撤回对被告聊城市民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6元,由原告李明林、岳兰英、路正连、李某甲、李某乙承担。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