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青山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青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268号罪犯冯青山,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青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冯青山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冯青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青山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3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沿溪镇清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出具证明,并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沿溪镇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确认,证明罪犯冯青山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证明、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青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青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常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