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扶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403号原告扶某。委托代理人龚济舟,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原告扶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艳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嵘崎、罗亚利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济舟、被告肖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扶某诉称,原、被告经被告朋友介绍认识,原告离异带着小孩,考虑到被告是个老单身汉,自以为这样组建家庭没有子女矛盾,有利于小孩的教育成长,于是未经深入了解,与被告仓促成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言语不投,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整天无所事事,经常打牌赌博,沉迷买码,原告辛苦打工、摆地摊、做按摩,维持生计,被告不仅不关心体贴,反而嫌弃原告没赚什么钱给被告用。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并称小孩不是他养的,他没有义务养,有事没事找小孩的茬,经常咒骂殴打原告和女儿。乐坪派出所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立案查处过两次。自2015年1月28日被告殴打原告的女儿原告报案后,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儿周某由原告抚养,原告与女儿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原告母女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扶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且原告与其小孩的户口迁到了被告的户口上;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三、报警案件登记表两份,用以证明被告殴打过原告的女儿周某;证据四、门诊病历、娄底市中医院诊断书、CT检查报告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殴打致伤原告的女儿周某。对原告扶某所举证据,被告肖某质证如下:对于证据一、二没有异议,对于证据三有异议,被告确实是打过周某两下,但都是事出有因,对于证据四有异议,被告没有打伤过周某,周某根本不需要住院。被告肖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没有打骂过原告,打牌从没问原告要过钱,反而是被告为了小孩还问朋友借过钱,小孩经常说被告不是其爸爸,经常向店里的顾客要钱,被告说过她很多次都不听。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三、四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进行认定。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原告扶某与被告肖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扶某所生女儿周某在原、被告结婚后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因被告打牌以及小孩周某的抚养教育等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被告曾动手打过其继女周某。2015年1月28日,原告在被告殴打其女儿周某后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尤其在小孩的抚养教育方面,因被告殴打小孩,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发生矛盾时多为对方和家庭着想,尤其被告在抚养教育小孩方面,如果能克服简单粗暴的方式,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扶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姿人民陪审员 黄嵘崎人民陪审员 罗亚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