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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淑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3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姜淑美,女。关于北京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姜淑美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386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淑美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淑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姜淑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