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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童桂香与徐樟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桂香,徐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童桂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增强,系其丈夫。被执行人:徐樟泉。童桂香与徐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桂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樟泉支付借款本金64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杨梅溪口自然村115���房产,该房屋已设立抵押,暂时难以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徐樟泉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桂香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樟泉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6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