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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与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胥利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天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生运。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涿鹿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杨某委托代理人胥利萍,二被上诉人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梅志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杨某诉称,2000年1月1日,我二人分别承包了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王某承包土地面积2.2亩,土地坐落共5处,其中在郭家坝承包经营土地0.7亩,2003年在承包地内栽植枣树85棵,长势很好,已进入盛果期;杨某承包土地面积2.2亩,土地坐落共六处,其中在郭家坝承包经营土地0.482亩,(包括杨某与杨会茹互换的土地0.3亩),2003年在承包地内栽植枣树80棵,长势很好,已进入盛果期。2014年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将我二人承包地及树木推掉强征,至今分文未予补偿。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行为,非法剥夺了我们的承包经营权1、判令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归还土地经营使用权。2、恢复水利设施、恢复地貌。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王某、杨某诉争的土地位于涿鹿县合符大街西侧、中华大酒店南侧。根据涿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合符建材市场及合符大街西关段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要求,早在2008年便列入涿鹿县城整体开发及城市建设规划范围之内。该会议同意由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经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将合符大街西侧、中华大酒店南侧、桑干河大堤北侧的两宗土地出让,土地补偿金用于抵顶建设合符大街西侧商品楼工程款筹资办法的方案。上述转让土地决定系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经本村村民自治组织合法程序确定,且经广播及张贴告示,广泛宣传告知村民。本案争议地块经特定程序被政府征用为建设用地,并由第三方取得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土地性质及权属均已变更。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已用部分土地转让金抵顶建设合符大街西侧商品楼工程款,其余由村委会经合法程序确定了对农户的补偿标准。王某、杨某明知上列事实,更知土地变更系经合法程序,仍提出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实现,其只能主张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事宜。为此,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杨某的起诉。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辩称,一、本案诉争的土地根据涿鹿县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并经法定程序改变土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已变更为第三方。王某、杨某的诉讼请求已不能实现,只能诉求土地被征用后进行土地补偿,且补偿标准依相关规定由村民自治组织讨论决定。二、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既非土地所有人,又非土地使用人,与本案争议地块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及因果关系,请求驳回王某、杨某的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日王某、杨某分别与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涿鹿县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户王某、杨某分别承包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2.2亩,承包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00年1月1日,涿鹿县人民政府向王某、杨某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王某承包土地2.2亩中包括郭家坝0.7亩;杨某承包土地2.2亩中包括郭家坝0.182亩。2008年5月,涿鹿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合符建材市场及合符大街西关村段开发,同意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及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将合符大街西侧、中华大酒店南侧、涿武公路北侧约200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土地补偿款用于抵顶建设合符大街西侧商品楼工程款的筹资办法。2008年5月30日,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征求合符大街拆迁西关路边房开发方案,即用土地补偿款抵顶建设费用,拆除路边原平房,新建二层新楼。2009年3月9日,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2009年合符大街改造工程及以地换房及建设用地生活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河滩地每亩36000元、油路边每亩38000元。至2010年底,涉及被征户1300多户(包括重复征地)有1100户办理了土地流转手续。王某、杨某承包土地中郭家坝地块在上述范围内,王某、杨某未领取土地补偿款。2014年正月王某、杨某承包的郭家坝土地被占用。2014年6月29日涿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招拍挂,将2014-33地块出让给涿鹿合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2014年7月31日,涿鹿合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涿鹿县国用(2014)第0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原告承包土地中郭家坝地块在上述范围内。现涿鹿合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涿鹿县国用(2014)第0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杨某与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涿鹿县土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王某、杨某享有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及承包土地被征收后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因涿鹿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合符建材市场及合符大街西关村段开发,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将包括王某、杨某承包的郭家坝地块在内的土地,经民主议定后用于开发建设,且涿鹿县人民政府将包括王某、杨某郭家坝承包地在内的,2014-33号土地出让给涿鹿合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故王某、杨某承包的郭家坝承包地已经转化为建设用地,且现已用于开发建设商住楼,王某、杨某与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已部分不能实际履行,王某、杨某依法有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可就土地补偿款问题依法解决,故对王某、杨某要求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水利设施、恢复地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杨某主张其在郭家坝有承包地0.482亩,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对互换的0.3亩不予认可,杨某未能提交与他人互换土地及向发包方进行互换登记备案的证据,故对杨某与他人互换土地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一、驳回王某要求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归还郭家坝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水利设施、恢复地貌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杨某要求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归还郭家坝0.48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水利设施、恢复地貌的诉讼请求。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王某、杨某各负担100元。王某、杨某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不尊重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2010年1月1日,根据国家政策,王某、杨某合法延续承包了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经营地内栽植优质枣树苗,长势良好,已进入盛果期。2014年2月20日在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未通知我二人协商的情况下,将承包地及树木一夜之间推掉强征,至今分文未予补偿。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行为,非法剥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经济损失,并违反了承包合同,单方改变了土地性质。二、本案所涉及的地块,没有任何征地手续,以其它地块的部分手续作为证据提供,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所提供的2015年7月29日涿鹿县人民政府发放的《涿鹿县国用(2014)第0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具体坐标图,提供的2014-33号土地不是本案所涉及的土地。2016年2月18日重审期间提供的由住建局2016年2月4日出具的《添鹿中华城三期位置说明》所显示的地块位置不一致,纯属伪造。三、要求法院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地貌,恢复水利设施,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正常行使。四、要求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涿政专会〔2008〕号《涿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合符建材巿场及合符大街西关村段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原件。出具该会议纪要所做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出具该会议决定的270亩地块的审批文件及具体位置坐标图。五、要求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并出示西关村以地换房(379间房换450亩土地)的法律依据。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本案诉争的土地根据涿鹿县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并经法定程序改变土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已变更为第三方,王某、杨某应主张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事宜。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某、杨某承包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及承包土地被征收后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涿鹿县人民政府按照城镇规划,将包括王某、杨某承包的郭家坝地块在内的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召开全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涿鹿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通过2009年合符大街改造工程及以地换房及建设用地生活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王某、杨某承包的郭家坝承包地已经转化为建设用地,该土地现已合法出让给涿鹿合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建设商住楼。王某、杨某与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已不能实际履行,王某、杨某要求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涿鹿县涿鹿镇人民政府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水利设施、恢复地貌的请求已不可能。王某、杨某有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可依法请求对被占用土地进行补偿解决。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对上诉人王某、杨某上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悦代理审判员 牛 洁代理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