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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明刚与李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刚,李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李明刚。委托代理人张瑞花。被告李宗祥。原告李明刚诉被告李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需要寻找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