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明刚与李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刚,李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李明刚。委托代理人张瑞花。被告李宗祥。原告李明刚诉被告李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需要寻找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