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孟祥花,吕静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88号原告:孟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吕某某,原住吉林省榆树市,现无下落。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吕春亮,1999年9月12日出生。原告婚前与前夫所生女孩吕孟园随双方一起生活。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09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98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吕春亮,1999年9月12日出生。原告婚前与前夫所生女孩吕孟园随双方婚后一起生活,现已独立生活。2009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双方分居期间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为请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满二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在双方分居期间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考虑有利于其成长、学习等因素,陈灏应由被告抚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陈灏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