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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维义与王亚、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义,王亚,闫超,水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965号原告:杨维义。被告:王亚。被告:闫超。被告:水闫。原告杨维义诉被告王亚、闫超、水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维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维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维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维义承担。审判员  柴燕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