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37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婧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