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董万忠与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万忠,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59号原告:董万忠,男,汉族,1947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泉太镇德丰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雨忱,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金贵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单位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君,辽源市龙山区站前法律服务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董万忠诉被告被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于事故发生时距今已经二十年,故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 娟审 判 员 侯耀光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军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