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山东金拓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庄成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拓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庄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拓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房玉成被执行人庄成光,男,生于1964年6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苑峰,男,生于1958年12月6日,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拓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15)长商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庄成光、苑峰给付所欠设备款240000元及利息。2016年01月13日本院以(2016)鲁0113执140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行人亦不能提供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