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缪润华诉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行政处罚(2016)川0304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润华,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2005年)》:第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0304行初9号原告缪润华,女,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法定代表人吴革,局长。委托代理人江源,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和平派出所民警。原告缪润华不服被告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以下简称大安分局)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自大公(和)行罚决字(2015)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缪润华、被告负责人梁庆福副局长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大安分局以一般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自大公(和)行罚决字(2015)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缪润华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缪润华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原告缪润华诉称,原告因2000年征地拆迁问题到北京上访,上访至今未得到解决。2015年6月1日下午原告是去北京相关部门信访,被民警拦下后被北京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被告以原告进行非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处以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明显错误。事发地在北京,被告没有管辖权,属于越权执法。只有训诫书和四川省政府工作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自大公(和)行罚决字[2015]177号行政处罚决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缪润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大安分局辩称,原告诉被告治安处罚一案,认为被告超越职权及属地管辖范围,毫无事实根据。原告缪润华因内宜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农转非后、173名村民的安置、土地费、失业金等问题信访申诉,要求政府解决,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多次信访答复下,原告缪润华不按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6月1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书面训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原告缪润华属被告管辖辖区居民,符合被告管辖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被告对原告缪润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安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缪润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缪润华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属被告管辖辖区居民,符合被告管辖范围。2.报案说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接到大安区群工局报案后,依法受理了缪润华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3.传唤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依法传唤缪润华的事实。4.询问缪润华笔录复印件三份,拟证明缪润华对于2015年6月1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访的违法事实进行了陈述和申辩。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缪润华于2015年6月1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的情况。6.中共自贡市大安区群众工作局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工作说明、四川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信访处的情况说明、劝返接回通知单、四川省驻京工作组集中送返川籍上访人员交接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缪润华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访的违法事实。7.中共大安区和平乡委员会大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缪润华信访问题处理情况的自查报告、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大安区和平乡金胜村内宜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有关问题的复查答复、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大安区和平乡金胜村内宜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补偿问题的信访复核答复意见、大安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内宜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大安区和平乡部分征地有关问题的答复、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内宜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临时使用和平乡胜利村4组土地情况的说明、统征办关于和平乡胜利村4、7、8组村民通过信访反映内宜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中新的问题的情况反映、大安区纪委关于和平乡胜利四组有关信访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市区相关部门已对缪润华的信访事项进行了信访回复。息访承诺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缪润华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息访承诺后,又出尔反尔,继续进行非法上访活动的事实。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对缪润华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原告缪润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的情况。经庭审质证,原告缪润华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原告缪润华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处以训诫并移送至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后由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群众工作局处置进京非访人员工作组人员将其带回。2015年6月2日,自贡市大安区群工局以缪润华到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的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向被告大安分局报案并一并移交缪润华非访的相关材料。被告接到报案后,经调查,认定原告缪润华于2015年6月1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作出自大公(和)行罚决字(2015)第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原告缪润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大安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没有设立信访接待部门,不接待信访和走访。原告缪润华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走访的行为,属于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原告缪润华提出原告非正常上访的执法处置权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能由行为发生地北京市有关部门才有管辖处置权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之规定,原告缪润华居住地在被告辖区大安区和平乡,对缪润华非正常上访进行治安处罚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违法行为人缪润华居住地的被告管辖。被告大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缪润华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缪润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缪润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聪审 判 员 刘洪波人民陪审员 陈 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家来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