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忠荣犯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68号罪犯李忠荣,曾用名李军,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龙川县人,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荣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忠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2014年11月27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894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6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李忠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荣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6次,2015年2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283.02元,经济账户余额为194.1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忠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忠荣的罚金刑尚未履行完毕,而其考核期内月均消费偏高,故对其减刑宜适度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