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建林与倪利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林,倪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252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林。被执行人:倪利德。关于原告杨建林诉被告倪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吴江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倪利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建林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2.6万元和逾期利息(以本金60万元自2014���4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若被告倪利德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杨建林有权就被告倪利德用于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领峰花园8幢1204室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告倪利德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建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874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建林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因被执行人倪利德已经主动全额履行了全部款项,特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建林因被执行人倪利德已经主动全额履行了全部款项,特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吴江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献东审判员 王 坚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春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