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通达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成都通达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212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谢桂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成都通达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肖茂林。申请执行人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通达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兴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给付案款4319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通达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31928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11300元,现被执行人成都通达四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立昌电器有限公司420628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