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志波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375号罪犯李志波,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波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4年4月16日交付刑罚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波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累计考核分7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龙新国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