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与黄枫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黄枫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871号原告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桃花江路东方华庭3号楼B单元202室。负责人高洪峰,该所主任。被告黄枫。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黄枫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百度搜索“”